|
|
|
| |

|
|
第四章
组织机构 |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1~2年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,可委托代理人参加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、 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会员大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副会长、会长;根据会长的提名确定专职执行会长、执行副会长人选;聘任名誉会长、高级顾问和顾问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审议理事辞职事项;
(六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,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。理事不参加、又不指派代理人参加理事会达二次者,视同辞职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、执行会长、执行副会长(专职、聘任)各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。会长、执行会长、执行副会长、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处理会务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 热心本会工作,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;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任期每届四年。会长、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任期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领导本会日常工作,并对理事会负责;
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为:会长、副会长,办公室主任为列席成员;
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并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。执行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
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,一般每年召开二次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。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应亲自出席会长办公会议,特别情况下经会长同意,可委托代理人参加,连续缺席二次者视同辞职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提名执行会长、执行副会长、办公室主任人选;
(四) 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。会长可委托执行会长代理行使部分职权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,由主任主持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,配备精干工作人员。办公室主任由会长提名,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。
办公室的职责是:
(一)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|
| |
|